- 食物,例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家禽和鸡蛋等;
- 乙醇含量≥0.5%的和酒精;
- 总表面积≤或最大表面积≤20cm2的食物;
- 食品制造和出售;
- 包装饮用水;
- 每天消费≤10g或10ml的食用食物。
25.食品和健康食品生产商和运营商进行在线销售时,他们应该在网站或网页中的著名地点披露哪些材料?
根据“调查和惩罚非法在线食品安全法案的措施”第18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商和运营商应在其主页的主页上宣传其食品生产和运营许可证商业活动。通过自行建设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商和经营者应在其网站主页上的著名地点宣传其业务许可证,食品生产和运营许可证。
根据第19条“调查和惩罚非法在线食品安全法”,加入互联网以出售健康食品,特殊的医疗配方奶粉和婴儿配方奶粉的食品生产商和运营商,除了公开外,还将披露根据这些措施的第18条,相关信息。此外,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证书也应根据法律公开。那些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人也应在“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中公开,并链接到食品药品管理局网站上的相应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清楚地表明“该产品无法替代该药物”。用于特殊医疗目的的配方奶粉中的特定营养式食品不得在线交易。
26.法律法规应该如何表明要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和徽标?
除了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法规中的标签识别规定外,要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标记也应符合“食品标签管理法规”和“针对预包装的食品标签的一般规则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 2011年)第4.1.6.1.3节的相关规定。
根据“食品标签管理法规”的第8条,如果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并且不对外部销售负责,则应标记委托企业的姓名和地址;对于用于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受托企业应由受托加工委托的食品生产。对于许可,应标记委托企业的姓名,地址和名称,或仅标记委托企业的姓名和地址。
除了遵守“食品标签管理法规”中相关食品标签的其他相关食品标签的规定之外。例如,《食品标签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食品标签应表明食品的起源,而食品的起源应根据行政部门标记为市政级别地区。
27。对健康食品的标签,说明等的要求是什么?
保健食品的标签和指示不得涉及预防疾病或治疗功能。内容应与注册或注册的内容保持真实并一致,并应陈述适当的人群,不合适的人群,有效的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内容等,并宣布“该产品无法替代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与标签和说明一致。
28.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等方面有哪些规定?
根据“关于标准化的健康食品功能标准标签的公告”(由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2月13日发布)和“关于标准化索取的健康食品功能标签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解释“(由州政府于2018年4月17日发布),(1)尚未评估人口消费的保健食品(除营养补充产品除外)标签的“医疗保健功能”和指示“通过动物实验评估了该产品”一词,在该功能主张被标记为“ [医疗保健功能)。 (2)如果人群评估了批准的健康食品的医疗保健功能,那么在新的评估技术要求和识别法规的情况下,原始医疗保健职能的标记将保持不变发行并实施。涉及多种健康功能的健康食品应根据上述要求根据动物实验评估和人口消费评估来标记。例如,仅通过动物实验来评估医疗保健功能“ A”。医疗保健功能“ B”仅通过人口消费来评估;医疗保健功能“ C”仅通过动物实验和人口消费来评估。标记为“ [医疗保健功能] A,B无公害食品标识,C(它具有动物实验后的医疗保健功能)。(3)营养补充产品不涉及动物实验和人口消费评估。医疗保健功能声称为标记为“ [卫生保健功能]补充XXX”(4)申请人应根据公告的要求修改标签和说明本身,并且无需分别申请对此内容的更改。 (5)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如果未按照上述修改标签,则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处理。尚未根据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的健康食品的销售截止日期。
29。用于特殊医疗目的的配方奶粉名称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针对特殊医疗目的的公式的注册管理法规”:特殊医疗用途的公式的名称应反映食物的真实属性,分类名称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指定的同等名称应应被使用。
30。用于特殊医疗目的的标签和配方奶粉指令的法规是什么?
根据“有关特殊医疗用途的公式的注册和配方规定”的第33至38条,用于特殊医疗用途的配方奶粉标签应遵守“标记预装食品预先包装食品标准的食品标准的一般规则安全”(-2011)法规。用于特殊医疗目的的配方奶粉的标签和指示应保持一致。如果出于特殊医疗目的的注册证书的内容应与注册证书的内容一致,则应标记注册号。如果标签涵盖了说明手册的全部内容,则可能不会附上说明手册。标签和说明应为真,准确,清晰,持久,引人注目,易于阅读。它不包含虚假内容,也不涉及预防疾病和治疗功能。制造商负责其提供的标签和说明的内容。
为特殊医疗目的的配方奶粉标签和指示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为明显的位置标记:(1)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学家的指导下使用它们; (2)不适用于非目标组; (3)禁止该产品用于肠胃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31.监管执法部门应如何处理表达或暗示其具有预防疾病和治疗功能的食品标签?
食品标签表达或暗示它们具有预防和治疗的功能,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71条的规定;法规和执法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的相关规定施加罚款。
32。进口食品标签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7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应具有中国标签和中国指示。标签和说明应遵守食品安全法,我国的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应陈述食品的起源以及名称,地址和联系信息国内代理。
33。监管执法部门应该如何与未符合标签的进口食品销售商和食品进口商打交道?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5条,如果进口食品销售商和进口商经营未标记的预包装食品或食品,其标签和指示不符合本法律的规定,则食品和药品应由人民获得政府在县一级或之上。监督和行政部门没收非法的收入和食品,非法生产和运营,并可能没收用于非法生产和运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品;如果非法生产和经营的食品价值少于10,000元人民币,则将被收取超过5,000元的元人民币。罚款不到50,000元;如果商品的价值超过10,000元,则罚款不到5倍,但也不是商品价值的10倍;如果情况是严重的,则应将生产和业务暂停,直到吊销许可证为止。如果经营的进口食品的标签和指示存在缺陷,但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则在县级或高于县级的人民政府的粮食监督和行政部门应下令进行更正;如果拒绝纠正措施,将罚款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 。
34。对拥有医疗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5条,健康食品声称医疗保健功能应具有科学基础,并且不应对人体造成急性,亚急性或慢性伤害。医疗食品的原材料目录和保健食品所主张的健康功能目录应由国务院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一起制定,调整和出版。传统中医管理部门。
保健食品的非法功能主要包括:声称医疗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保健食品不按照批准的功能要求;声称具有预防疾病和治疗功能的食品和保健食品;没有科学基础的功能主张,等等。
35。在粮食标签中表达或暗示它们在预防和治疗疾病中是非法的非法行为的表现是什么?
结合法律无公害食品标识,法规,标准和系统的要求,例如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法规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般规则,它表达或暗示它具有效果预防和治疗疾病。主要的是:(1)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作用; (2)非健康食品表达或暗示具有医疗保健的影响; (3)以欺骗性或误导性的方式描述或引入食物; (4)声称食品和保健食品可以替代药物,等等。
36.我们应该如何用伪造或冒充的商标来惩罚可食用的农产品,例如无污染的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
根据“关于可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监督和管理质量和安全性的规定”(国家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第20号命令),销售”,Mark False Strip,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伪造的,如果质量标记是假冒的,则在县级或高于县级的粮食监督和行政部门应下令进行更正,并将罚款不少于10,000元人民币,不超过30,000元人民币。
37。国家政府针对市场法规,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以及国家卫生委员会加强可食用植物油的标签和标签管理已制定了哪些新法规?
2018年6月,国家监管局,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以及国家卫生委员会发布了“加强重要植物油标签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并明确指出:( i)可食用植物油的标签和说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签管理法规”和相关国家食品安全的规定标记。标准。可食用植物油的标签和说明不包含虚假内容,生产者和运营商应对他们提供的标签和说明的内容负责。 (ii)可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反映可食用植物油的真正属性。各种可食用的植物油应使用可食用的植物油的标准名称,不应与其他各种油混合。由两种或多种可食用植物油制成的食用油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植物油(-2018)的规定标记为“可食用植物混合油”,每种产品应标记为“可食用的植物混合油“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植物油”(-2018)的规定,每种产品应在标签上标记。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iii)根据法规,应在标签和指令上明显标记转基因可食用的植物油。对于尚未批准这种转基因作物和加工产品作为加工材料且未批准国内种植商业化且不存在市场上的商业化且不存在的国家,不存在可食用植物油的标签和说明不得标记不得标记用“非转基因”一词。企业在2018年12月21日之前根据法律生产的食用植物油被允许出售直到保质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