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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检查员、监管员绩效考核工作新办法发布,推动高质量发展

来源:月财生态  作者:月财   2024-07-09 阅读:248

各地区绿色办公室(中心):

绩效考核是加强绿色食品检查监督员队伍建设、严格审查监督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激励担当、推动绿色食品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适应绿色食品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加强和规范绿色食品检查监督员绩效考核,中心对《绿色食品检查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和《绿色食品标志监督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知悉。

附件:1.《绿色食品检查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2.《绿色食品标志监督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19 年 12 月 19 日

附件1

绿色食品检查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绿色食品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绩效考核管理,促进工作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注册、认可的绿色食品检查人员。

第三条 中心应当对履行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职责的核查人员建立个人工作档案,并根据档​​案对核查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报告相关情况。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核查人员资质和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检查员工作档案信息主要来源于申请材料以及中心组织实施的审查、检查。

检验员工作档案信息的操作在技术上由《绿色食品审核与管理系统》支撑,相关申报材料信息须通过该系统上传至中心。

第五条 绩效考核实行工作数量与工作质量并重、且更加注重工作质量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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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绩效考核包括以下四项指标:

1.申请材料齐全度率:评估申请材料的齐全程度,无需补充提交;

(二)最终合格申请人数量:评估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工作的有效量;

(三)最终评审通过率:考核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的有效性;

(四)申请材料真实性:对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的真实性进行评估。

第七条 绩效考核采取指标计分方式,按年考核,逐年累积。

第三章 评分方法

第八条 申请材料齐全率按企业数量计分,总分为40分。

申请材料齐全率得分=申请材料齐全的企业数÷材料审查(或现场检查)的企业数×权重×40。其中:审查企业1至5家权重为0.20,6至10家权重为0.40,11至15家权重为0.60,16至20家权重为0.80,21家以上权重为1.00。

同一企业参加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的企业数量不得重复统计。

第九条 最终评审合格数量评分以企业数量和产品数量为依据,评分不设上限。

每家企业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积分均为2分,同一企业申报2个以上产品的,积分将倍增。

同一企业且申请产品不超过2个的最终合格数量得分=(材料审查企业数+现场检查企业数)×2;

同一企业申报2种以上产品的,最终合格数量分数=(资料审查企业数量+现场检查企业数量)×2×[1+0.1×(X-2)],其中X为产品数量。

第十条 最终合格率评分以产品件数计算,总分为30分。

最终审查通过率得分=最终审查通过产品数÷参加材料审查(或现场检查)的产品总数×30。同一企业参加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的产品不重复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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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申请材料真实性按照审核项目进行评分,总分为30分,实行加减分制。

(一)全年申请材料无虚假记载的,给予30分奖励。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为零分:

1.提供虚假的现场检查证明(如提供PS照片、使用往年或其他公司的现场检查照片代替公司本次现场检查照片等);

2.提供虚假现场检查记录的;

3.纵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4.其他类似情况。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5分(总分30分,直至扣完为止):

1.材料中出现虚假的绿色食品证书;

2.检查人员互相代签相关文件;

3.其他类似情况。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总分30分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直至扣完为止):

1.材料中出现虚假资质文件(如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防疫证、土地使用证等);

2.材料中出现虚假合同(如虚构合同涉及的产品、产品数量、日期、单位名称、负责人等);

3.材料中出现其他虚假情况的;

4.其他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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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真实申请材料、责任人和扣分标准的认定,应当由中心审核评估部主任牵头,由三人以上组成小组进行。

第十二条 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分数之和为督察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总分。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10日以后的绩效考核成绩将计入下一年。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延续工作绩效考核。对已下放省绿办的延续综合审查工作绩效考核,对中心抽查的部分,按照抽查结果对申请材料齐全率、最终审查通过率、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评分;对中心未抽查的部分,按照满分对申请材料齐全率、最终审查通过率、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评分;对全部完成备案的,量化评分参照第九条规定。

第四章 考核评核编辑

第十五条 中心每年向各省级工作机构通报本年度全省督察人员绩效考核得分情况及年度累计绩效考核得分,提出本年度评为优秀督察人员人数及名单、不合格督察人员名单,并征求省级工作机构意见。各省级工作机构应根据本省工作实际和督察人员日常工作表现向中心反馈。

第十六条 中心每年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和省级工作机构意见,结合年度实际评审工作,确定优秀检验员和不合格检验员名单。优秀检验员名单在绿色食品工作系统内公布。对不合格检验员,按照《绿色食品检验员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心审计评估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绿色食品检查员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2

绿色食品标志监督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加强和规范绿色食品标志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绩效考核,充分调动监督员的积极性,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监督员注册管理办法》和相关工作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注册登记、核准并在监管岗位上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管人员。

第三条 监督员工作业绩考核实行工作数量与工作质量相结合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在绿色食品工作系统内公布。

绿色食品管理办法_办法食品绿色管理规定_绿色食品管理规范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绩效考核内容:

(一)指导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执行绿色食品管理制度和生产规范,督促企业履行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合同,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2)企业年度检查现场检查及完成情况;

(三)协助、配合指定的绿色食品监测机构开展产品抽样检测;

(四)开展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管,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非法使用标志和假冒绿色食品行为,维护绿色食品市场秩序;

(五)查找、收集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协助做好绿色食品产业和区域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六)指导和支持下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督导人员和企业内部检查人员开展工作;

(七)参加中心和省级工作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活动;

(八)开展绿色食品监督检查工作调查研究。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五条 省级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监督员的考核,中央标牌管理处具体负责审批工作。

第六条 省级工作管理机构须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考核结果报送中心。

第七条 中心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在此期间对各省考核结果及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将取消有关人员督导资格,并对相关省级工作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考核项目指标及分值

第八条 根据绩效考核内容,采用下列项目指标及对应分值进行分项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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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是否指导企业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是1分;否0分)。

(二)企业完成全年年度检查工作计划的100%(3分);完成全年年度检查工作计划的80%(含80%)(2分);完成全年年度检查工作计划的50%(含50%)(1分);企业未进行年度检查的,不予记分。

(三)是否对企业进行年度现场检查(是,3分;否,0分)。

(四)企业是否配合监测机构实施监督抽检计划绿色食品管理办法,协助开展现场检查、产品抽检等工作(是,3分;否,0分)。

(五)企业是否主动开展市场监管,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非法使用标识和假冒绿色食品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是2分;否0分)。

(六)是否指导下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监督人员在管辖范围内开展监管工作(是1分;否0分)。

(七)是否对辖区企业内部检查人员开展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是1分;否0分)。

(八)任职期间是否组织或参与主管人员培训活动(是1分,否0分)。

第九条 监事在年度考核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加分或者扣分:

1.作者当年内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过有关绿色食品监管方面的文章,加分1分。

(二)当年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绿色食品监管方面论文的,加2分。

(三)年度内向中心提供风险提示信息或者提出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每采取一次加1分。

(四)督导人员在企业检查中,发现有影响单位形象的不当行为,每次扣2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十条 年度考核成绩总分为9分及以上为合格(含9分),总分为9分及以下(不含9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各省级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将参加考核的全部人员名单及考核结果报送中心,并按年度考核合格人员10%的比例向中心推荐优秀督导员人选(不足1人的,推荐1人),将优秀督导员人选名单及考核材料报中心审批。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中心将取消其督导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中心标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原《绿色食品标志监督员年度绩效考核与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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