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当地一家餐馆因使用“有机”字样出售未经有机产品认证的菜肴作出2000元的行政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如下:
2023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受理处置流程表编号:2023-1075***举报,***在其外卖平台销售菜品,在介绍中使用“有机”字样,经核实,实际原料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餐厅行为涉嫌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日,执法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做好询问笔录。案件处理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确认的事实:***销售未经认证为有机产品的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30日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受理及处理流程图复印件,编号为2023-1075,证明举报人***举报该店铺存在违法行为。
2、2023年8月30日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证明我方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进行了现场检查。
3. 2023年8月30日的调查记录副本有机食品管理办法,证明该商店的违法行为。
4、当事人需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店铺资质和负责人身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于2023年8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吴市监告知书第2023-017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销售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规定,是销售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本案按从轻行政处罚幅度处罚。结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河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自由裁量标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从轻处罚条款“责令改正,处9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存在从轻情节。本局认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机食品管理办法,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有机”、“有机”等文字、图片,使公众认为该产品是有机产品的,由地方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多种因素,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建议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