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与自治区财政部门共同发布,关于实施广西2024至2026年度农业机械购置及使用补贴计划的具体方案,并已正式印发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遵循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规范执行,促进农业机械化全方位、全过程的优质高效发展,确保粮食及关键农产品的稳定供应,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的〈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农办机〔2024〕3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我单位编制了《广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正式发布,请相关部门严格依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9月26日
广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我们全面执行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践行国家领导人关于“三农”工作的核心观点,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安排。我们秉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的标准,坚守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聚焦于构建农业强区的战略目标。以持续执行政策、最大化利用效益为核心,通过推进科技创新、智能化和绿色低碳发展作为发展方向,坚持创新驱动、公平公正、优先补充和严厉打击违规行为。我们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购置和使用先进的农业机械,推动农机研发、生产和推广的全链条协同,加速培育新的生产力,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的高质量发展迈进。这一切,旨在确保粮食安全,防止规模性返贫,并加速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广西农业补贴,力争到2026年底,全区主要农作物的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超过73%。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以确保粮食及关键农产品供应的稳定与安全为核心目标,有计划地将更多先进的、适用的农业机械纳入补贴行列,集中力量促进机械播种(机械插秧)提高产量和机械收割降低损失,特别扶持高性能播种设备、智能高速插秧设备、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割机械等,这些设备对于提高粮油等主要作物的单产、满足丘陵山区农业生产的迫切需求、弥补农机装备的短板、推动农业其他领域的快速发展,以及支撑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大力推广这些农业机械(以下简称“重点机具”)。
在补贴资质的审核上,我们着重强调了自主创新与安全可控的重要性。我们以促进农业机械产业的自主性、安全性、可控性以及高质量的发展为目标,力争打造成为国家在大型、大马力、高端智能农业机械装备以及丘陵山区适用的轻型机械研发、制造、推广应用的示范区域。同时,我们创新鉴定机制,开设了急需适用的农业机械鉴定“绿色通道”,并与相关省份协作,推进创新产品补贴资质的互认工作。对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及第三方检验结果予以科学规范采信,显著增强农机鉴定效能,助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品迅速获得补贴资格。严格遵循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对农机质量认证及第三方检验结果的管理规定,对于列入“黑名单”的认证机构或第三方机构所提供的认证或检验结果,将不予认可。严格执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1〕127号),对各类违规现象进行严厉打击。
在补贴标准制定上,我们注重实现既有提升又有调整。针对不同区域的农业生产特色、农机化的发展阶段以及具体需求,我们尝试实施差异化的补贴政策。提升关键农机购置补贴额度,将补贴比例从原先的30%上调至35%,涵盖那些经过省级或更高级别农机鉴定(认证)机构认证,或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报告并已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进行备案的新能源农机,如混合动力或电动等关键设备。在确保资金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政策执行效果,对区域内供应严重短缺且生产急需的移动式干燥设备、履带式农业拖拉机、履带式收割机械的补贴额度进行适度提升,但测算出的最高比例不应超过40%。对于区域内库存量明显过剩、技术相对落后的农机具,将采取降低补贴水平、逐步减少补贴直至完全取消补贴的措施。
在创新实施上,我们重点扶持先行先试。我们深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试点工作,逐步实施与农机作业量相挂钩的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同时,我们探索在机具参与防灾减灾并达到一定作业量后,给予适当的应用补贴。此外,我们持续努力争取国家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以加速先进适用且存在短板的机具的研发、成熟定型及推广应用。根据农业农村部的工作安排,推动具备条件的区域逐步启动相关试验项目。
在风险防控领域,我们致力于提升监管效能。通过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和地方平台,推动补贴机具的唯一身份认证,借助大数据信息优势,增强对违规行为的排查与监控。同时,加强属地管理职责和多部门协作,优化自治区、市、县三级监管体系,对补贴机具的研制、生产、推广和使用等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督。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在补贴发放环节,我们致力于增强服务效率。通过精简资金支付流程,扩大结算周期,推动补贴业务全面实现线上操作,以提升办理的便捷度。同时,构建加速补贴资金发放的新机制,实施财政直接将补贴资金划入指定账户的管理方式,确保补贴资金能够及时到位。强化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规定,增强对逾期未支付、支付迟缓问题的整治力度,将补贴预算的执行情况与下一财年的资金分配相连接,确保按时支付、支付迅速的地区优先获得补贴资金支持,而对于逾期未支付、支付迟缓的地区,则相应减少或停止安排补贴资金。同时,积极倡导市县尝试构建加快补贴资金支付的全新机制。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的受益者涵盖从事农业劳作的农民以及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统称为“购机者”),这些经营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以及所有参与农业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中央财政对农机购置与应用实施定额补贴政策。这一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及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全国补贴标准,对通用类农业机械的最高补贴额度进行规定。自治区在制定本地区的补贴额度时,将参照同类同档产品上一年度的市场销售平均价格,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不超过30%的补贴比例。在此规定下,通用类机械的补贴金额不得超出规定的最高补贴额度。自治区根据政策执行的实际效果,针对农业生产中迫切需要、关键环节缺失的机械设备,挑选若干产品,提升其补贴额度的计算比例。这一比例在原则上设定为最高不超过35%。对于在区内存量显著过剩、技术较为落后的设备种类或档次广西农业补贴,将降低补贴标准,并逐步从补贴名单中剔除。具体的补贴数额标准可参考自治区公布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设备补贴额度明细表。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发放,旨在扶持购买和运用先进的农业机械设备,以及推动相关试点项目和农机报废更新工作,严禁将其用于挤占、截留、挪用或其他非规定用途。自治区财政厅依据相关法规,承担起法定的支出职责,并主动协调省级财政资金,以确保补贴的及时发放。各级财政部门与农业农村(农机)部门依照规定进行资金测算和分配,并强化对资金使用状况的监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及农机中心与自治区财政厅协作,密切关注市场价格的波动,一旦发现特定产品或等级的财政补贴比例偏高,需立即展开调查并核实情况,随后迅速降低该产品或等级的补贴额度;同时,对于区域内保有量显著过剩、技术较为落后的机械设备种类或等级,应迅速将其从补贴名单中剔除。若自治区级支出责任未按相关规定得到妥善执行,或者补贴资金无法满足支付要求,则禁止提升补贴额度的计算比例,并禁止采取累加补贴的措施。在确保自治区级支出责任按规定得到妥善执行的基础上,鉴于保障粮食及关键农产品稳定供应的紧迫战略需求、农业生产的迫切需求等因素,若市县需要提升补贴金额的测算比例或实行累加补贴,必须依照规定程序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提交申请,随后由两厅共同上报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进行备案,方可实施。若市县未遵循程序自行实施,其下一年度的补贴资金预算将相应扣减。
五、实施要求
强化领导力量,细化职责分配。各级农业农村(农机)及财政部门需构建在政府领导下的一体化执行与监管体系,切实提升组织协调效能,加强沟通交流,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及内部管理规范,明确各自职责,凝聚工作合力。同时,应举办业务培训及廉政教育,提升补贴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及风险防范意识。需进一步细化职责划分,深化市级及以下层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实施、审核和监管方面的职责,以及财政部门在资金拨付和监管方面的职责。市级农业农村(农机)和财政部门需承担对所辖县(市、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特别是要重点关注县级补贴资金需求的审核指导、违规行为的查处、补贴信息的抽查以及绩效管理考核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承担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项目的具体执行、审核以及监督管理职责,而县级财政部门则负责补贴资金的发放与监管工作。必须强化绩效评估,构建完整的管理体系,确保政策实施管理的效能得到显著提高。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合相关部门,致力于创新鉴定机制,增强支持力度。该厅负责组织并领导鉴定工作,确保农机企业申请鉴定的地域管理职责得到落实。同时,加强鉴定前后的审核与监督,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推动新能源农机(包括混合动力和电动等关键设备)、大型高端智能绿色重点机具的鉴定工作。对于自治区鉴定能力有所欠缺的情况,可以委托其他省份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同时需组织相关鉴定单位以及市、县(市、区)的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和农机推广机构,对鉴定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充分利用我国工业检验检测体系的成果,与相关部门携手,加速增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认证)以及检验检测的实力,强化对鉴定(认证)证书及所依赖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提交资料的规范性审查,对频繁出现或重复出现问题的,以及违规风险较高的鉴定(认证)机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构建完善的鉴定(认证)补贴协同机制,针对鉴定(认证)环节中暴露出的品质低劣、可信度不足、适用性不佳、涉嫌非农业用途等异常情况,应迅速编制工作台账,对相关企业实施紧密监控,严格把控鉴定(认证)证书的发放;对全区销售和使用的补贴设备实施抽查核实,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展开调查并妥善处理,同时实施隔离措施,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后,暂停接受相关产品的补贴申请,并将相关事宜通报给相应的鉴定(认证)机构。全力支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在试验鉴定(认证)环节中,及时进行抽样检查,并加强检查结果的运用力度。对于那些被列入国家“黑名单”的认证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所提供的认证结论或检测数据,我们不予认可。
(三)为了优化服务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应采取推广手机应用程序、实行补贴申请“一揽子”服务等举措,从而增强补贴申请的效率与顾客满意度。各市需借助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本系统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对基层农业农村及财政部门处理补贴申请的期限进行实时分析,对超时处理情况进行及时预警并定期公布,同时敦促各地务必加快补贴申请的接收、文件审核、设备核实以及资金发放等各个环节。自治区加大了对各地方政策执行状况的检查力度,并定期对资金的使用和支付进度进行跟踪和公布,同时敦促那些预算执行缓慢的地区加快补贴资金的使用和支付。致力于打通产业链和供应链,打造优越的营商环境。提升补贴设备核验的信息化程度,并加速农机试验鉴定(认证)以及检验检测、设备申报、牌照管理、补贴资金申请等环节的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
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需增强补贴政策的宣传广度,广泛运用各种媒体及多样化的宣传手段,通过将补贴政策信息送到家门口、将指导服务送到家门口等方式,全面展开政策解读宣传,致力于提高政策的公众认知度和执行过程的透明度。需迅速积极对购机者所关心的问题作出回应,准确引导公众舆论,稳固购机者的预期,切实维护农民群体及农机企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需完善并建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每年公布近三年县域内的补贴受益情况,公开违规处理的成果等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自治区及市级农业农村(农机)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县(市、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举报投诉电话等公开信息的专项指导工作。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地需严格遵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以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1〕127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的通知》(桂农厅发〔2023〕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异常预警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农机办〔2023〕115号)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强化风险防范和主动报告异常情况,并进一步强化信用管理及农机产销企业的承诺制度。需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技术特长和大数据的信息资源,全面实施违规行为的全程分析和排查工作,加强农业农村(农机)及财政部门的领导作用,同时得到其他部门的协助,共同进行联合执法和跨省协作处理,对任何违法行为坚决实行“零容忍”的严格态度,严格治理各类违规行为,对于涉嫌犯罪的,则交由司法机关进行查处,以确保政策执行的良好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自治区农机中心承担着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项目的具体执行和业务监督职责,对补贴金额进行精确的比例计算,强化对异常情况的审查,并确保及时向上级请示和汇报。各市农业农村(农机)及财政部门需依据本方案,对所辖县(市、区)编制的2024至2026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具体实施计划给予指导,并在县级计划提交市级农业农村(农机)及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本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2024至2026年度的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具体方案,并已印发执行,同时抄送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在每年的12月10日之前,需将本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执行情况,包括试点项目的进展,形成总结报告后报送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
请点击链接下载相关附件,该附件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是关于广西2024至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编号为桂农厅规〔202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