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有机产品标准化工作机制的思考
(期刊)中国标准化.2020(08)
关于我国有机产品标准化工作机制的思考
陈企村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摘要: 提高有机产品公信力是我国今后面临的一个挑战。新颁布的《标准化法》为应对
挑战提供了机会。在这个过程中,将有机产品标准化工作的主导权交给市场主体可能是
一个有效途径。
关键词: 标准化法 有机产品 市场主体 团体标准
作者简介: 陈企村,高级实验师,博士,长期从事谷类作物病害防治技术研究,近10年
主要研究有机农业及其认证技术。
1 引言
2018年新颁布的《标准化法》,是我国标准化工作中带有里程碑性质的文献。新《标准化
法》旨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标准体系,它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之外,新
增设了团体标准,强调市场主体在标准化工作中发挥作用。两年以来,新法在农产品食品行业标准
化工作中还未见有任何反响。有机产品在我国主要的就是有机食品,偶尔还有一些有机纺织品,其
标准自2005年以来就一直都是国家标准,其标准化的另一部分工作就一直都是基于第三方认证的
事项。国家标准加第三方认证,是当前我国有机产品标准化工作的基本特点。那么,在新的法律环
境下,这种状况能不能有所改变呢?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由于标准是标准化工作的核心或前
提,故本文就从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说起。
2 背景
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 19630)自2005年发布实施以来,到今天已有15年时间。期间,有
两次修订。第一次修订是在2011年,最主要的变化是将由4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第2部
分:加工》《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第4部分:管理体系》——组成的系列标准中,分散在前3
个组成部分的有关记录的文件要求,全部集中到第4组成部分,同时出台了其配套法规《有机产品
认证目录》,将有机产品这个概念的外延压缩在该目录内,不在目录的,不得认证。第二次修订是
在2019年,最主要的变化是将原来的系列标准修订为1个标准,原来的组成部分降级为现在的章
条,原来的章条降级为现在的节条。尽管还有其他一些细节上的变化,但这两次修订均未修改有机
产品及其生产过程的主要特性,例如:规定转换期、不使用或基本不使用人工合成物质、关注动物
福利、不使用转基因产品等。
在长达15年的时间里,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因其出自国家之手而一直享有崇高地位,在过去这符
合国情。有机产品及其认证的概念是舶来品,需要从国家层面上去宣贯、去引导,其要求及其采用
也需要从国家层面上去规范、去控制,而在实际效果上,有机产品的这种标准化工作机制,对于承
继改革开放初期开发的中国生态农业模式、推广有机农业模式、宣贯有机产品知识、保障农产品食
品质量、倡导有机生活等方面都曾作出了一定贡献。然而,效果还是不够理想,最主要的是对有机
产品的信心不足,对第三方认证的信任不够。公信力不高,原因有多种,关键还是要从标准化工作
本身去分析。无论如何,现在是该结束从国家层面上操作有机产品及其生产的历史任务、改而提高
其公信力的时候了。
3 团体化
在提高有机产品公信力的过程中,有机产品标准化工作团体化,其核心是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下调为若干个由不同社会团体自主制定并由其成员实施的适用于特定产品行业要求的团体标准,可
能是一个有效途径,其理由如下。
3.1 定位
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只有获得第三方认证,有机产品及其包装和宣传单上才
能使用“有机”或“有机产品”,其中产品可具体化,例如:有机茶、有机苹果、有机大米、有机奶粉
等。否则,就是不合规、不达标的行为。这就使有机产品标准化,失去了市场主体自我声明、自我
认证的功能,而将其限制在第三方认证的狭小圈子内,使标准的预期用途大打折扣而不能尽显。标
准化工作团体化后,就不必强行从这些具有“垄断性”的字眼上去控制,从而去掉有机或有机产品的
神秘外衣,恢复其本来面目,把它放在农产品食品堆集中的适当位置。有机产品标准的首要功能是
采用该标准的组织的自我声明、自我认证,而不是第三方的认证,这是标准定位问题。
3.2 产业性质
有机产品所依赖的有机农业,并不改变其产业性质,归根结底,它还是农业,还是有着自然因
素和人为因素共同作用的鲜明特点,其中,自然因素——生物性的和/或非生物性的作用有时还相
当大。我国农业分散在广阔地区,这些地区的自然、生产和经济条件都十分不同,同一座山,南坡
和北坡还不同。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因为是针对所有农产品食品的,所以就其要求而言,只能是一
个平均水平上的要求,而且定性得多,定量得少,规定性要求也不能面面俱到。标准化工作团体
化,可真实反映这种产业因地、因时、因动植物制宜的性质,从而使标准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适用
性。有些要求在团体标准中,可以高于平均水平,有些则可以低于平均水平,规定性要求也可灵活
地加以增减,定性和定量的要求之比例亦然。
3.3 产品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关系
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要求组织不仅满足产品要求,同时还要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在现行有效
版本中,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构成一章,在此前的版本中,它是一个组成部分。如此强调质量管理体
系要求,以致于按照该标准实施的第三方认证之现场检查所开具的不符合,几乎都是组织的质量管
理体系方面出了问题。按照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说法,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产品
要求的补充。从现在的标准化工作看,已经基本上是前者替代了后者。毋庸讳言,我国农村文化教
育水平由于历史原因而普遍低下,以致于有的农村企业负责人连签名都感觉困难或要请人代签。改
革开放以来,青壮年又弃村进城,随之带走的不仅仅是劳力,还有文化和知识,有的基层农村工作
者不无担忧,说现在农村没有了“灵魂”,这就加剧了情况的严重性。漠视此种情况而要求组织建立
和实施一套正规的质量管理体系,未免有些奢侈。在这方面,良好农业规范(GAP)标准化工作就
很有灵活性,它并不整齐划一地要求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一定要正规化。标准化工作团体化后,有
机产品团体标准可依其所服务的产品行业而为组织提供不止一个选项,有条件的,可对其质量管理
体系作出不同范围和程度的规定;没有条件的,则不予要求,认可其未经正式策划的原有的质量管
理体系,以溯本清源,理顺产品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关系,把有关各方主要精力放在规定和
满足产品要求的问题上来,例如放在强化产品检测、量化缓冲带带宽、细化主要病虫害综合防治措
施、规定使用田间肥水管理监测系统、规定使用田间气象观测设备、规定使用有机种苗、规定使用
投入物质、规定使用新能源等的问题上来。
3.4 创新
创新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和标志,标准化工作团体化有助于有关各方获取创新成果,推动产学
研良性互动。农业知识的获取往往是从若干动植物有机体首先突破的。例如:有关植物病害及其防
治的知识,通常都是从几个所谓模式病害如小麦条锈病、马铃薯晚疫病、苹果树腐烂病等获取,然
后进行推广和改进。至于分子生物学的知识首先来自于对大肠杆菌的研究,那是众所共知的。这意
味着新知识、新材料和新技术在不同产品行业上的应用,存在一个时间差的问题。有的新技术在有
些产品行业的应用要早于其他产品行业,对于前者该新技术可作为规范提出,而对于后者只能作为
引导提出以待其成熟。在一个面向所有产品行业的标准当中,该新技术若作为规范提出,则有以偏
概全之嫌,若作为引导提出,又有和稀泥之虞。只见树木不见树林,固然不对;只见树林不见树
木,同样不对。标准化工作团体化可解决这个两难问题,使新技术能够适时引入特定标准,从而强
化标准的服务功能,对其他标准也可起到标杆作用,刺激有关各方进行概念、知识和技术创新。
3.5 认证和监管
有机产品标准化工作团体化后,标准的预期用途或主要功能在于组织的自我声明、自我认证,
至于第三方认证,可依组织所采用的特定的团体标准实施。比较而言,团体标准的专业性更强,这
对于第三方认证机构及其人员的能力是一个不小的挑战。万金油式的认证人员将不再能胜任其工
作,不得不在某个特定的专业领域加以自修提高或施之于回炉培训,其结果可帮助认证机构提升认
证质量,获得相关方信任。由于团体化的标准其要求更加有重点,更加具体,且更富有针对性,所
以便于政府实施有效监管,也有利于社会公众监督。
4 结语
新《标准化法》的颁布,为重建我国有机产品标准化工作机制提供了机会和挑战。有理由相信
有机产品标准化,由现有的国家标准加第三方认证的工作机制,转变为团体标准加自我声明和自我
认证而辅之于第三方认证的工作机制,是利用这个机会和接受这个挑战的不错的一个选项。有机产
品标准不但要有一个时间上的变动机制——通过其制修订,而且还要有一个空间上的变动机制——
通过调整其地位,在当前就是要造成多个团体标准同时并存共同发展的新型有机产品标准体系的局
面。有机产品将不再是认证不认证、贴标不贴标、使用不使用“有机”字眼的问题,而是基于什么标
准的问题,有机生活也将是基于什么有机标准的生活,从而在多样化中展现其丰富内涵,例如公
平、生态、健康、关爱。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任务,在接下来的团体化工作当
中,作为参考或蓝本,它仍将继续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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